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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打篮球致人受伤,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吗?

日常生活中,

跟好朋友相约打篮球,

不小心将对方碰伤,

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吗?

案情简介

杨某和梅某是关系要好的朋友,二人都是篮球爱好者,一次在相约打球的过程中,双方在跳起争抢篮板球时发生身体碰撞,梅某不慎摔倒,导致受伤住院。双方因赔偿事宜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梅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杨某赔偿其医疗费等各项损失共2.6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杨某和梅某均系自愿参与打篮球活动,该活动因其具有对抗性,存在一定的风险,但该风险是伴随活动本身而产生的,并不能因为小心谨慎、充分注意,就能完全避免。本案中,杨某和梅某跳起争抢篮板球属打篮球过程中正常行为,并且无证据表明杨某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的行为,梅某系正常活动动作中出现身体接触发生受伤事件,应属意外事件,而非侵权事件,其后果应由梅某自行负担。法院结合本案案情及《民法典》关于自甘风险的规定,向原告详细阐明了自甘风险的立法背景、立法目的和适用条件,后梅某自愿撤回起诉,本案案结事了。

法官说法

体育运动等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不同于一般的民事活动,如果适用侵权责任的一般构成要件,就会导致只要参加运动就可能承担侵权后果。出于对风险的恐惧,体育运动将会无法广泛开展。自甘风险是指受害人明知可能遭受来自于特定危险源的风险,仍愿意主动介入风险中冒险行事,如最终风险成真而使自身遭受损失,加害人只要不存在故意与重大过失即可免责。梅某作为篮球爱好者,对篮球比赛中的潜在风险应当有所认知和预见,其自愿参加篮球比赛,属于自甘风险的行为。跳起抢篮板球属于正常的篮球技术动作,杨某并未违反比赛规则,也不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无需承担侵权责任。此外,“自甘风险”规则同样适用活动组织者。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

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活动组织者的责任适用本法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至第一千二百零一条的规定。

原标题:《【以案释法】打篮球致人受伤,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吗?》